国际板四种路径设计

November 26, 2009 | tags 离岸注册  路径设计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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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一个研究小组近期推出国际板四种路径设计,包括CDR(中国存托凭证)、境内控股公司或境外壳公司上市、全球注册股票、沪股。其中一些设计与国际板监管设计思路不谋而合。 一位核心监管人士日前在接受CBN采访时表示,CDR方式很难在国际板路径中被考虑,但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等外汇是需要的,而且高达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能支持,也能减轻运用管理外汇储备的风险。 而中国公司比较特殊的地方往往包括法人代表、职工监事等,这些很难要求注册香港公司做到。到美上市的H股公司、红筹股公司乃至开曼群岛的公司,其章程都能满足美国证监会要求,不需单独修改,但需披露与美国公司的主要差异。
DR此前被认为境外公司入A股的路径,主要环节包括外国公司股票存入境外托管银行,然后境外托管银行和境内托管银行联系,由境内存托银行和境外公司在境内向境内投资者发行CDR。 CDR可兑换性。如持有人是否可以要求退回存托凭证、持有外国公司股票。解决这一问题难度较大,因为存在外汇管制和账户登记问题。作为监管者,我们绝对不让壳公司来国际板上市,这肯定是想都甭想。我们是要担负对国际板的监管责任的。如果境内投资者不了解境外香港公司注册地法律又该如何?研究小组认为,仿照美国上市招股书中的要求,在招股书中披露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含义,说明境内法律和境外公司注册地法律的主要区别。

全球注册股票是较少采用的一种方式,但确有股票国际化的实质。上述研究小组总结全球注册股票的一些特征:主体是同一注册地的公司,在不同交易所挂牌,同一价格但使用当地货币交易,各交易所之间即时清算。“据统计,全球只有4家公司采用全球注册股票形式,发行CDR的程序应该是,先发出没有价格区间的CDR招股意向书,然后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类似美国上市项目中的初步招股说明书;接下来是招股说明书,类似美国上市项目的最终招股说明书。如果套用ADR(美国存托凭证),应属需证监会审批和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一位在美国当过证券律师的人士表示:“ADR需要存托银行和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共同向监管机构及公众提交F6注册表,对ADR进行注册。那么CDR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发给境内公众股东。”

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其版权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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