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与赔偿
March 24, 2009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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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离岸公司的殊多优势,其中离岸公司的构架优势也 是最明显的,今天我们也在说说其世界三大离岸地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与赔偿,也只有充分的了解到权利与责任才会游刃有余,才不会由于其不懂而丧失了 机会,也不会场由于不明白而在做了之后而给自己留下一些麻烦。世界的三大离岸地,我想大家都明白,在前几篇中都有过提及,现在我们来看来各自的责任。
其相同点:
1、在章程规定中,如有过错,则要求承担责任。
2、如有过错,如有例外则可不要求承担责任。
3、如有过失,可在特殊的情况下给予免除。
不同点:
1、开曼公司注册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的赔偿的程序,而另外两个有。例外是规定了应由开曼群岛法院裁定某些赔偿条款是否违反公共政策,这也是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吧。
2、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中,如有过失,公司认为他们是在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工作的情况下,则会免除过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为是违法的,则公司也可对他们进行赔偿。
3、根据百慕大公司法,而在百慕大公司章程中对于过失的其责任的追究不包括欺诈与不忠行为。
现在我们担心的是什么是特殊情况,这个在各自的章程中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如何做到其责任的范围,我们按其章程来办,按其协议来办,则可。同时由于其不同的程度,会有不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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